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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税系统外部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 外部网站的域名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加强因特网域名管理的通知》(国税信函〔1999〕21号)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省局网站的主域名为www.ah-n-tax.gov.cn,中文域名为安徽国税网,代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二)市局国税网站域名为www.ahxx-n-tax.gov.cn,其中xx为各市局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如出现重名情况,可加X以区分。

第七章 网站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外部网站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系统管理人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

  第二十六条 外部网站应当提高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网站运行维护部门要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一旦出现突发情况,网站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各单位应制定自编上网信息发布的审核制度,规范上网信息发布工作。网上信息出现安全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八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九条 省局将对各单位的网站应用情况予以通报,并组织开展网站评选活动,评选结果在网站上发布。

  第三十条 各网站违反本办法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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