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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税系统外部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第八条 从事外部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并定期接受省局组织的网站工作的业务培训。

  第九条 省局和市局的各单位应重视外部网站信息更新维护工作,要明确分管领导、承办责任人,做好信息资源组织和发布,确保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实用。

第三章 网站构架

  第十条 为适应税收征管数据省局集中的特点,便于建立信息交流和处理体系,有效开展网上办税服务,按“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各有特色”的原则建设我省国税系统外部网站。

  第十一条 各市国税局外部网站作为省局外部网站的次级网站,使用同一应用环境,使用同一内容管理系统和数据库,遵循同一管理办法,原则上不可另建一套。

  第十二条 为适应地方政府加强政府网站建设的要求,更好的塑造市局国税形象,各市局可向地方提供本市局外部网站的链接,并向社会公布市局外部网站的地址。

  第十三条 根据我省国税系统的网络环境和安全要求,外部网站通过内部网站内容管理系统管理,在内网通过“外网的镜像网站”来监控管理外网。

第四章 信息内容

  第十四条 省局外部网站栏目的设立由省局网站办公室确定,并对各栏目的内容及信息的更新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改进。市局外部网站栏目的设立和上网内容由市局确定并管理。

  第十五条 外部网站发布的政务信息除法定保密事项外,应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本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本单位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本单位的机构设置及地理位置、工作职责;

  (四)本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办事事项及程序、标准时限、办事机构、联系方式及方便申请人使用的数据电子服务方式;

  (五)本单位按规定需要向社会发布的公告、公示、通知等以及新闻发布制度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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