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8日)废止安徽省国税系统外部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皖国税办〔2005〕1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安徽国税系统外部网站的作用,加强对全省国税系统外部网站的管理,保证其安全、有效、可靠运行,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外部网站是指由省国税局及市国税局负责维护的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
第三条 按照“政务公开、方便社会、宣传安徽国税”的要求,下大力气建设好外部网站,及时公布税事活动、行政许可事项,为广大纳税人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国税部门办事效率的提高,方便纳税人,取信于社会。各地要积极推广和鼓励纳税人应用好外部网站开发的各项网上办税功能。
第四条 外部网站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不得从事赢利性活动;不得与非法网站建立超级链接;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身份不符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 外部网站信息内容和相应服务应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外部网站的各项服务、应用功能的开发,原则上由省局统一组织,市局要开发新项目,须报经省局批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局网站管理办公室是全省国税系统外部网站的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外部网站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省局信息中心提供外部网站的网络环境、硬件维护和技术支持。
第七条 各市局外部网站管理组织原则上参照省局办理,并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分工负责。各市局要为外部网站建设、管理创造一定条件和配备技术力量,做到定岗、定责,有专人从事这项工作;并保障外部网站运行所需的必要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