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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创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西安市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创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4日)废止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创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7〕80号)


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创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西安市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
创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和支持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和驰(著)名商标,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创驰(著)名商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4〕4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西安市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创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励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创驰(著)名商标的专项资金。

  二、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专项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三、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并在上一年度向我市税务部门缴纳地方税收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且纳税关系在西安市辖区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

  (二)对首次获得省、市“名牌产品”以及“西安市著名商标”并在上一年度向我市税务部门缴纳地方税收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纳税关系在西安市辖区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3万元。

  (三)对“中国驰名商标”“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后每届三年期满,经评审仍保持认定且纳税关系在西安市辖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

  (四)对同一商标、同一产品在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级次认定的企业,以最高奖励标准进行一次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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