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发票,需提供的合法证件及相关资料如下:
(1)必须提供的证件:
1)申请代开发票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外地企业应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代开发票单位介绍信;
4)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发生的应税项目、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2)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1)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需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建委批件、工程合同(贴花后)原件及复印件;
2)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需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登记证》、房产住宅局下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和《哈尔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3)二手房销售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需持:产权所有证明和买卖合同(贴花后)原件及复印件;
4)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需持:《税务登记证》、《营运许可证》及承运货物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5)代开《广告业统一发票》,需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从事广告业务资格证明;
6)代开《转让无形资产统一发票》,需持: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著作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7)代开《服务业统一发票》,需持:提供装卸搬运、仓储、租赁及其他服务的合同或协议(贴花后)原件及复印件;
8)代开咨询服务费发票,需持:相关咨询服务费收入明细表。
9)代开房屋租赁服务业发票,需持产权所有证明和租赁合同或协议(贴花后)原件及复印件;
2、个人代开发票,必需持以下有效证件: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申请代开发票应到身份证住址所在区的地方税务局代开);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发生的应税项目、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3)个人提供服务的劳务合同或协议(贴花后)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临时发生财产转让,需代开转让销售不动产发票的,需持:个人产权所有证明和转让、销售不动产双方合同;
(5)个人临时发生出租房屋,需代开服务业发票的,需持:
个人产权所有证明和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对个人申请代开发票数额在500元以下的,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4、申请代开发票金额达不到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四、纳税人申请自开票的条件与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