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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发票,需提供的合法证件及相关资料如下:
  (1)必须提供的证件:
  1)申请代开发票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外地企业应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代开发票单位介绍信;
  4)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发生的应税项目、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2)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1)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需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建委批件、工程合同(贴花后)原件及复印件;
  2)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需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登记证》、房产住宅局下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和《哈尔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3)二手房销售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需持:产权所有证明和买卖合同(贴花后)原件及复印件;
  4)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需持:《税务登记证》、《营运许可证》及承运货物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5)代开《广告业统一发票》,需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从事广告业务资格证明;
  6)代开《转让无形资产统一发票》,需持: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著作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7)代开《服务业统一发票》,需持:提供装卸搬运、仓储、租赁及其他服务的合同或协议(贴花后)原件及复印件;
  8)代开咨询服务费发票,需持:相关咨询服务费收入明细表。
  9)代开房屋租赁服务业发票,需持产权所有证明和租赁合同或协议(贴花后)原件及复印件;
  2、个人代开发票,必需持以下有效证件: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申请代开发票应到身份证住址所在区的地方税务局代开);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发生的应税项目、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3)个人提供服务的劳务合同或协议(贴花后)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临时发生财产转让,需代开转让销售不动产发票的,需持:个人产权所有证明和转让、销售不动产双方合同;
  (5)个人临时发生出租房屋,需代开服务业发票的,需持:
  个人产权所有证明和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对个人申请代开发票数额在500元以下的,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4、申请代开发票金额达不到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四、纳税人申请自开票的条件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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