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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为其代开发票。
  二、代开发票的程序
  1、首先由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窗口税务人员受理代开发票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手续完备齐全,核对一致后,税务人员为其核定应缴纳的税种及税额。
  2、为加强监控,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必须经复核人员对开票和纳税情况进行复核后,方可开具发票。并将代开发票的有关材料、完税凭证的复印件等装订成册,立卷存档。
  3、各单位代开发票时应严格执行市局统一确定的征收率,对按照政策规定减、免征收所得税或其他税款的,必须提供相关审批手续,经主管局长签字同意后方可代开发票。
  4、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和收取发票工本费。已代开的普通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同时也要在完税凭证上注明已代开普通发票的号码。
  5、各级地税机关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普通发票。属于免税范围的,要在普通发票票面上注明“免税”字样。
  三、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
  (一)代开普通发票要指定专人负责,并使用计算机开具,以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信息数据存储安全。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而以手工填开的单位,开票和收款人员必须分岗作业,形成制约。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见附件一),否则无效。
  (二)代开普通发票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地税)》(以下简称《代开发票》),票样附后,规格为:210×140mm。《代开发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绿色。统一代码为:223000701013;实行计算机开票。新版发票管理模块中安装有代开发票程序,相应位置为:发票管理主窗口――〉综合管理――〉代开发票。
  (三)对以下特殊行业代开发票时应开具专用发票
  (1)转让销售不动产(商品房销售):需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
  (2)公路、内河货物运输:需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
  (3)建筑业:需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
  (四)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见附件二),并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税务机关应当对要求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合法身份证件以及有关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核。
  本条所称有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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