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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哈地税发〔2007〕155号)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为了加强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自2003年起市局已先后下发有关通知,对我市代开发票工作进行了统一规定。随着税收工作的逐步规范以及政策的调整,原有文件、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需要。根据省局下发的《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函〔2004〕126号)和市局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哈地税发〔2007〕67号)中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代开发票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对象与范围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 ,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并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式样附后)。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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