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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饮食业发票刮奖摇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 二次摇奖

  第九条 “二次摇奖”是指地方税务机关将已开具使用并报缴的发票信息输入摇奖数据库,通过计算机定期摇取的方式,产生发票中奖信息。消费者取得的发票无论第一次刮奖是否中奖,均可持发票联参加“二次摇奖”。
  第十条 “二次摇奖”每期设定中奖名额47个,投入奖金100万元,其中:特等奖1个,奖金20万元;一等奖2个,奖金各10万元;二等奖4个,奖金各5万元;三等奖40个,奖金各1万元。“二次摇奖”全省统一开展,奖金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落实。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于每月终了10日内,凭发票存根联和《饮食业定额发票报缴情况表》,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缴当月已经开具使用的发票。
  第十二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期将纳税人报缴的发票数据存入发票数据库,中奖号码从数据库中产生,其中: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在全省的摇奖数据中产生,三等奖在分地市的数据中产生。
  第十三条 “二次摇奖”每季度开奖一次,开奖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中奖信息全省统一在《黑龙江日报》和《生活报》等媒体发布,各地市的中奖信息在当地媒体上同时发布,消费者还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查询中奖信息。
  第十四条 “二次摇奖”采取中奖者自行领取的方式兑付奖金。中奖者自中奖信息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发票联原件,到所在地市(地)地方税务局兑付奖金,逾期不兑奖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二次摇奖”中奖者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二次摇奖”奖金由市(地)地方税务局垫付,兑付奖金一个月内,凭发票联和《二次摇奖奖金结算凭证》(详见附件二)到省局结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兑奖:
  (一)发票未加盖全省统一式样“发票专用章”或戳记不清的;
  (二)发票已作废的;
  (三)发票票面严重损坏,内容不能辨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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