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饮食业发票刮奖摇奖管理暂行办法
(黑地税发〔2005〕89号 2005年12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饮食业税收征管,进一步调动消费者依法索取发票的积极性,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饮食业有奖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促进税收收入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版饮食业发票包括《黑龙江省饮食业定额发票》(以下简称“有奖发票”)、《黑龙江省饮食业定额发票(免税专用)》(以下简称“免税发票”)。
第三条 新版饮食业“有奖发票”实行“即刮即奖”和“二次摇奖”两种方式。“免税发票”不参加“即刮即奖”和“二次摇奖”的发票有奖活动,因发票有奖活动的奖金来源于财政收入,“免税发票”是全额免征税款的纳税人专门使用的发票,不能带来财政收入,无奖金来源。
第二章 即刮即奖
第四条 “即刮即奖”是指采取即刮即兑方式兑付奖金。即消费者索取发票后刮开兑奖区涂层,如中奖在奖区内直接显示中奖金额,500元(含500元)以下可当场兑付奖金。500元以上的到地税机关兑付奖金。
第五条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要按照降低单项奖金额度、提高中奖面,大面值发票设大奖、小面值发票设小奖,全省平均中奖率不低于7%。单项奖金最高10,000元(仅限哈尔滨、大庆),其他地区单项奖金最高500元、最低5元(用于农村乡镇的“有奖发票”可设2元奖)进行奖项设置,奖金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负责落实,经过努力落实奖金低于本办法奖项设置原则要求的,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后方可执行(中奖率是指每组发票的奖金个数占发票印刷份数的百分比)。
第六条 中奖者没有当场及时兑付的,可在10日内到取得发票的消费场所或地方税务机关兑付,逾期不兑奖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 奖金由经营者垫付,垫付奖金后,经营者凭发票兑奖联和《饮食业定额发票兑奖汇总表》(详见附件一)到地方税务机关结算垫付奖金。
第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在结算垫付奖金时逐张将兑奖联上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输入查询系统,系统会直接提示是否有串票现象,该号码是否出现重复支付,审核无误后方可付款,并按垫付奖金额的一定比例付给经营者手续费,手续费标准由各市(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