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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饮食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利用计算机核定定额,使用的参数项目、调整系数及计算方法,由上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参数项目、调整系数的设置原则以及参数项目、调整系数和计算方法;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参数项目、调整系数的设置原则,结合当地实际,补充参数项目,确定当地采用的参数项目及调整系数。参数项目、调整系数和计算方法,由省地方税务局另行规定。
  参数项目、调整系数的设置遵循以下原则:(一)参数项目应当全面、科学。(二)数据能够方便、及时、准确采集。(三)调整系数设计要合理,体现重要性、相关性。(四)以准确核定应纳税营业额和所得额为主要目标。
  参数项目、调整系数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调整。
  第八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负责采集数据。应当充分利用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式,对数据采集过程、采集结果进行客观记载,并填写饮食业纳税人调查表。
  采集数据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共同进行。要坚持适时、真实、准确、完整原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管理员采集数据的管理和考核。
  未按规定采集的数据,不得录入计算机。
  第九条 税收管理员采集确定计税依据的相关信息时,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管理员的要求依法如实提供。
  税收管理员依法执行职务,采集与征税有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条 确定参数、调整系数实行民主评议制度。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选取一定比例的采集的纳税人适用参数,送街道办事处、工商部门、个体劳协、行业协会、行业代表等社会各界征询意见,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第十一条 征询意见后,税源管理部门综合各种因素对参数、调整系数进行修正,提出纳税人适用的参数、调整系数,输入计算机,计算出应纳税营业额、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报局务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经审定的参数、调整系数,由税源管理部门输入计算机计算核定定额,通知纳税人执行,同时张榜向社会公布,并在全省地税系统内部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对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也应当确定适用参数、调整系数,并计算核定应纳税营业额、所得额和定额。但核定结果不通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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