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饮食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饮食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黑地税发〔2005〕89号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饮食业税收征收管理,堵塞漏洞,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饮食业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账目健全、核算规范、税金计算正确,符合查账征收要求的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规范核算,正确计算税金,依法申报纳税。
  对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报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第四条 对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按照“定额做底线、超额用票控、优惠严管理、违规重处罚”模式进行征收管理。(一)纳税人征期内按照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以下简称定额)申报纳税。(二)纳税人当月(实行简并征期申报纳税的,为当季、半年或当年)累计领购发票面额未超过核定的应纳税营业额的,不再依据领购发票所开具的数额计算纳税;超过核定应纳税营业额的,除按定额纳税外,纳税人还应依据超过应纳税营业额领购发票所开具的数额计算纳税。(三)地方税务机关严格减免税审批管理。(四)对违规的纳税人、税务人员,从重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 定额的核定与管理

  第五条 采用计算机定税的办法核定饮食业税收定额。地方税务机关以典型调查为基础,采用科学方法测出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地域业户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应纳税额,再以同行业共性的要素为参数,以同类纳税人个体差异为调整系数,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利用统一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自动生成纳税人税收定额。
  第六条 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定采集数据,经审定后,输入计算机,计算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营业额、所得额以及定额(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