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饮食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饮食业实行以票管税征管办法》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8]238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饮食业实行以票管税征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及时与省局联系。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黑龙江省饮食业实行以票管税征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饮食业税收下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饮食业的纳税人均使用黑龙江省饮食业定额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定额发票)和黑龙江省饮食业剪裁式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剪裁式发票),实行“以票管税”征收管理办法。原“黑龙江省饮食业统一发票”作废。
第三条 饮食业税收征收管理实行“以票管税”办法。即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经营规模和上年纳税情况,核定每一纳税期购领发票的数量,第二次领购发票时,缴清上一次领购发票所开具的数额而计算的税金。并依据企业经营规模核定不开据发票的最低税收定额,实行“以票管税”征收和定额征收相结合的征管办法。纳税征期仍执行按月申报的征管办法。
第四条 实行“定额管理与以票管税相结合”的征收管理办法。即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饮食业经营状况、营业额大小确定不开票营业额,依据适用的综合征收率核定纳税额,按月缴纳应纳税款;开具发票部分,实行“以票管税”办法,定额部分做适当调整。
第五条 综合征收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饮食业实际情况和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