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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意见》的通知
(津房委[2005]1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关于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意见》经天津市住房委员会200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二00五年四月六日

关于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意见

  按照市政府《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津政发[1999]38号)规定,现对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有条件的企业、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非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主管区、县、局批准,可将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上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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