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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委办关于完善补充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房委办关于完善补充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津房委[2007]4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了完善补充住房公积金及按月住房补贴政策,解决资金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0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人员按首月工资总额)。
  (二)区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自2007年7月1日起,调整为200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具体调整方案由区住房委员会决定,并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三)有条件的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和企业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主管区、县、局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可自2007年7月1日起,将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0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比例的单位,须到区(县)房委办领取《天津市单位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凭填写完整并签章齐全的《天津市单位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办理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手续。
  二、关于补充住房公积金管理
  补充住房公积金和按月住房补贴管理办法在执行《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津政发[1999]38号)及市住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相关规定基础上,参照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关于补充住房公积金转移
  对从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的单位调入未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的单位工作的职工,调入单位不予开立相应帐户的,经职工本人申请,职工调出和调入单位同意,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可将其在原单位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资金余额转入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并将其原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个人帐户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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