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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全省粮食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全省粮食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表彰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废止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全省粮食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粮办[2004]247号)


各市、县粮食局,直属各单位,省局政务信息重点联系点:

  《全省粮食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暂行办法》业经全省粮食系统办公室主任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并从2004年度起按此办法进行考核评比。

安徽省粮食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粮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暂行办法

  为了推动全省粮食政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政务信息考评机制,不断提高我省粮食系统信息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一) 省局处室、直属各单位办公室(或负责政务信息机构);

  (二) 各市局办公室;

  (三) 各县市区局办公室;

  (四) 省局政务信息重点联系点。

  二、考评项目

  (一) 全省粮食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

  (二) 全省粮食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三) 优秀信息。

  三、计分标准

  (一) 市局每月上报4条信息得基本分10分,每少报一条扣3分,多报一条加2分;省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办公室比照办理。

  (二) 县市区局每月上报2条信息,所在市局得基本分N4/n,(N代表完成上报2条信息的县市区数,n代表辖区内县市区数),少报不得分,多报1条加4/n分;

  (三) 被省局采用的信息,每条加5分;

  (四) 被省局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加8分,

  (五) 省委、省政府或国家局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每条加10分;

  (六) 国务院或国办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每条加20分;

  (七) 约稿信息迟报、不报的,每条(次)减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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