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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金属材料交易市场管理规定(1999修正)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理客户从事交易时,应当为客户开设独立帐户,并定期向客户报告现金或其他财产的收支情况。

  第四十条 会员从事代理业务时,必须按照客户的委托事项或条件从事交易。会员不得接受客户要求代为决定交易品种、数量、价格和交割时间的买卖委托。

  第四十一条 在交易成交时,从事代理业务的会员必须立即作成买卖成交报告书,并交付给客户。

  第四十二条 客户在营业时间内,有权随时查阅本人的帐户。

  第四十三条 会员应当定期向交易市场报送自营和代理业务的营业报告书,并由交易市场汇总报送市贸易发展局。市贸易发展局认为必要时,在营业时间内,有权随时查阅会员从事自营和代理业务的营业记录和帐册。

  第四十四条 交易市场及其管理人员、会员及其业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客户的委托事项及其他有关的秘密;
  (二)向客户提供获利的保证;
  (三)约定与客户分享利益或承担损失;
  (四)利用客户的帐户或名义为自己从事交易;
  (五)接受未经办妥开户手续的客户的委托进行交易;
  (六)向客户进行夸大宣传或散布不实消息。

  第四十五条 在交易市场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交易;
  (二)以操纵市场为目的,连续抬价买入或卖出同一品种的金属材料;
  (三)制造或散布虚假的或容易使人误解的信息;
  (四)两个以上单位私下串通,同时买卖同一交易品种的金属材料,制造虚假供求和价格;
  (五)以其他直接和间接的方法,操纵或扰乱交易秩序。

第七章 交易纠纷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会员之间、客户之间以及会员与客户之间因在交易市场的交易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向交易市场监事会申请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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