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经济特区金属材料交易市场管理规定(1999修正)


  第三十一条 交易市场总裁对外代表交易市场,对内负责交易市场的日常事务和管理。其主要职权为:
  (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主持交易市场日常交易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
  (三)提名副总裁、总会计师等高级职员,决定交易市场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员工的聘任和辞退;
  (四)代表交易市场对外处理有关事务。

  第三十二条 交易市场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七名成员组成,其中会员监事三名,由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非会员监事四名,由会员大会从有关机构的代表和专业人员中选举产生。
  监事会员不得由理事兼任,也不得兼任理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负责对交易市场的业务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其主要职权是: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对交易市场内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检查交易市场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交易市场的业务和财务状况;
  (四)受理会员投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调解处理交易市场会员在交易中产生的纠纷;
  (六)交易市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召集程序和议事规则,在交易市场的章程中规定。

第六章 在交易市场的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在交易市场的自营业务(以下简称自营业务)是指会员在交易市场自行买卖金属材料的行为。
  在交易市场的代理业务(以下简称代理业务)是指会员在交易市场为客户代购代销金属材料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在交易市场从事金属材料的自营业务或代理业务,以交易市场的会员为限。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从事代理业务,应向交易市场提出申请,经交易市场签具意见后,报委员会核准。

  第三十八条 同时从事自营和代理业务的会员,应当将自营与代理业务分开。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