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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金属材料交易市场管理规定(1999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学校保护暂行规定》等7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金属材料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1994年8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 根据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深圳经济特区金银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18项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属材料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维护金属材料交易市场秩序,促进商品流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深圳金属材料交易市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金属材料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是依照本规定由发起人发起,会员单位共同投资设立,从事黑色金属材料(以下简称金属材料)等大宗商品交易的集中交易市场。

  第三条 交易市场由依本规定设立的非营利性的法人机构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 在交易市场从事金属材料等大宗商品的现货买卖和以中期、远期购销合同的形式从事金属材料等大宗商品的交易,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深圳金属材料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 成立深圳金属材料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代表市政府对交易进行协调、管理和监督。委员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
  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市贸易发展局,具体负责对交易市场日常的监管。

  第六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有:
  (一)根据本规定,审定《深圳金属材料交易市场业务规则》及其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交易市场运行中涉及到的有关政策和部门、地区间的关系;
  (三)管理、监督交易市场,采取合理措施和步骤,制止和制裁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
  (四)指导交易市场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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