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社区居委会初审合格的,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二)对符合条件的,将材料上报区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社区居委会并正式通知申请人;
(三)街道办事处自接到社区居委会上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核实、上报或退回上报材料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可直接受理居住在尚未成立社区居委会的新建小区的城市低保人员提出的大病医疗救助申请。
第十七条 区民政部门接到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享受大病医疗救助材料后,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和入户抽查;
(二)对符合条件的,委托社区居委会公示3天;
(三)对公示无疑义的办理批准手续,发给《大病医疗救助金领取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救助的通知书委托社区居委会送达申请人;
(四)区民政部门自接到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之日起8日内,完成抽查、公示、发通知书等工作。
第十八条 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大病医疗救助金。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人持《大病医疗救助金领取通知书》、《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户口本领取大病医疗救助金。
第十九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认真填写《哈尔滨市城市低保人员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情况登记表》,做好登记备案建档和统计工作,每季度末向市民政局填报《哈尔滨市城市低保人员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情况季度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 根据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市、区财政部门每半年按各自承担的比例,将大病医疗救助资金拨入专项帐户。区民政部门每月将审批合格的大病医疗救助材料报区财政部门核销。
第二十一条 市民政、财政部门对大病救助受理和审批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对大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财政、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医疗救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