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医疗救助暂行规定[失效]

  对定点医院难以确诊、治疗的疾病,由大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出具相关证明,经市、区民政部门同意,可到本市其他医保指定医院诊断、治疗。

  第十三条 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经审核批准后,按下列标准救助: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或抚(扶)养义务人的城市低保人员,当年个人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4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

  (二)其他城市低保人员,当年个人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3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十四条 大病医疗救助的申请。

  (一)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二)尚未建立社区居委会的地区,城市低保人员可直接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

  (三)申请大病医疗救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市低保人员基本医疗救助卡;

  2、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复印件,以及由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出具的大病医疗救助规定病种的正式医疗费收据和处方复印件;

  3、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和困难企业人员,提供市级医疗保险机构出具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明;

  4、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人员(包括户籍在本社区,但居住不在本社区的)予以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初审:

  (一)索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对符合大病医疗救助规定病种的,由社区居委会城市低保评议小组三人以上(含三人)进行调查;

  (三)对初审合格的,将全部证明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

  (四)社区居委会自接到全部证明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调查、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接到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享受大病医疗救助材料后,按以下程序进行核实: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