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分类救助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基本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对持《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基本医疗救助卡的城市低保人员,免收挂号费,门诊诊察费减免50%,处置费减免10%,单项价格百元以下(含100元)的辅助检查费减免10%,单项价格百元以上(不含100元)的辅助检查费减免20%,住院床费减免15%。
第八条 基本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对26个手术病种实行最高限价收费(限价病种附后)。基本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可按本医院近三年该病种平均收费减免20%的费用后,确定26个单病种收费额度,并向社会公示最高限价。同时,医院将确定的最高限价报市、区卫生、民政、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基本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确定和公示的病种最高限价,在对享受基本医疗救助的城市低保人员的实际收费中不得突破。
第九条 城市低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救助补贴,每季度末由市、区财政部门按承担比例,存入市、区民政局在指定银行的专用帐户,由银行将医疗救助补贴输入城市低保人员基本医疗救助卡。城市低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治疗费用,凭基本医疗救助卡结算,超出限额补贴部分自费结算。
第十条 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基本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自行确定。
大病医疗救助
第十一条 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城市低保人员,须在大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持《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城市低保人员基本医疗救助卡就医。
市二院,市四院,市传染病院、市结核病院为大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
第十二条 患有以下疾病的城市低保人员可享受大病医疗救助:
(一)尿毒症定期血、腹透析治疗的;
(二)恶性肿瘤并化疗或放射治疗的;
(三)严重传染性肝炎、肺结核的;
(四)急性白血病和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病的;
(五)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的;
(六)脑中风急性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