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废止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医疗救助暂行规定
(2004年4月14日哈尔滨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缓解城市低保人员医疗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三条 医疗救助实行基本医疗救助和大病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在为城市低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规定,超出三项目录规定范围的项目不享受医疗救助。
基本医疗救助
第五条 城市低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救助,须在基本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持《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城市低保人员基本医疗救助卡就医。
基本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由各区指定。
第六条 基本医疗救助实行分类限额补贴救助。A类家庭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或抚(扶)养义务人的“三无”家庭,每年人均医疗补贴为120元;B类家庭为无劳动力(包括因家庭中有卧床病人需要照顾,而长期无法就业的有劳动能力人员)且无收入的家庭,每年人均医疗补贴为120元;C类家庭为无劳动力(包括因家庭中有卧床病人需要照顾,而长期无法就业的有劳动能力人员)仅有赡养费、抚(扶)养费、遗属补助费收入的家庭,每年人均医疗补贴为80元;D类家庭为无劳动力(包括因家庭中有卧床病人需要照顾,而长期无法就业的有劳动能力人员),有除赡养费、抚(扶)养费、遗属补助费以外其它收入的家庭,每年人均医疗补贴为80元;E类家庭为有劳动力的家庭,每年人均医疗补贴为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