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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评选奖励成绩突出科技工作者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评选奖励成绩突出科技工作者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26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评选奖励成绩突出科技工作者办法》已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三日

杭州市评选奖励成绩突出科技工作者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市“科教兴市”战略,推进以“两港五区”为重点的“天堂硅谷”建设,更好地发挥广大科技工作者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规范评选和奖励成绩突出科技工作者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市、区县(市)属单位从事社会科学、工程技术、医药卫生、农业、教育、管理等方面科学技术研究及应用的人员。
  非本市所属单位的科技人员,其主要成果在本市实施或转化,并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也适用于本办法。
  二、成绩突出科技工作者的评选分为先进、优秀两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推荐为先进科技工作者候选人,其中有突出贡献并符合1-3条中的其中一条的可推选为优秀科技工作者:
  1、在理论研究中取得国内外公认的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创造性成果、在科学技术研究中有重大发明创造和在科技进步工作中取得重大成果,获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的前5位完成者。
  2、在科技进步工作中取得重大成果,获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项目的前3位完成者。
  3、在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等方面成绩卓著,具有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的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或推广应用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获得市新产品、新技术一等奖项目的主要科研人员。
  4、利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工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中发挥主要作用的科技人员。
  5、在农业科技示范推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或获市农业丰收一等奖、省农业丰收二等奖以上项目的前10位完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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