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2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一步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的有关措施,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3〕8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职责。我市是地质灾害多发地区。据全市地质灾害调查和区划成果显示,全市已发生和发现各类地质灾害点1209处,属于重要的地质灾害点179处。这些地质灾害隐患点在全市各地均有分布,特别是西部丘陵山区分布相对较密。每年的地质灾害都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随着建设工程的不断增加,建设用地范围的不断扩展,新发生的各类地质灾害点还将不断增多。为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结合生态市、县(市)建设,不断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按照“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依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建立完善各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网络,进一步落实地质灾害防治领导责任制,确保已知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防治工作具体单位落实、任务明确、措施到位、责任到人。
二、加强部门协作,共同构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网络
国土资源、计划、财政、民政、水利、气象、交通、建设、规划、农业、林业、园文、环保、电力、铁路、劳动等部门是地质灾害防治经常要涉及的职能部门。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组织和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也要加强协作和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组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治理;气象、水利部门要认真做好地质灾害气象监测和水情预测预报工作;建设、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建设工程的管理和城乡建设规划的指导;交通部门要切实加强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民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群众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计划、财政、农业、林业、园文、环保、电力、铁路、劳动、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配合地质灾害主管部门共同落实抢险救灾的有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