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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市容局对故意拖延清除非法涂写招贴广告的责任部门单位和业主进行处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市容局对故意拖延清除非法涂写招贴广告的责任部门单位和业主进行处理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市政市容局《关于对故意拖延清除非法涂写招贴广告的责任部门、单位和业主进行处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三月十日

关于对故意拖延清除非法涂写招贴广告的责任部门单位和业主进行处理的意见
(杭州市市政市容局 2003年2月28日)

  为加大对市区非法涂写招贴广告的清除力度,根据市政府《关于整治市区非法涂写招贴广告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杭府纪要[2003]19号,以下简称《纪要》)的要求,现对故意拖延清除工作的责任部门、单位和业主进行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理对象

  本意见所称的处理对象是:未严格按照《纪要》明确的清除非法涂写招贴广告职责履行清除责任的责任部门、单位和业主。

  二、处理办法

  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规定,采取抄告、处罚、新闻媒体曝光或政府通报等形式,促使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和业主及时清除非法涂写招贴广告。

  1、市政市容部门在巡查监管中发现非法涂写招贴广告,应及时向责任部门、单位或业主发出限期一周内清除的通知书,同时抄告出现非法涂写招贴广告的所在辖区街道或乡镇。

  2、对于抄告一周内仍未清除的,由市市政市容局再次抄告有关的责任部门、单位或业主,同时抄告市城管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1条的规定,对有关责任部门、单位或业主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及时告知市市政市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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