硝酸铵、氯酸钾生产和经营企业出售硝酸铵、氯酸钾时,必须收验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鉴证的购销合同、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核准或批准的品种、数量销售。
二、严格执行雷管编码打号管理制度
雷管生产企业必须按《通知》规定的要求,完成雷管编码打号系统的改造工作,并通过由省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后,方可进行生产。雷管生产企业要按照公安部、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工业雷管编码基本规则及技术条件〉的通知》(公通字〔2002〕67号)确定的雷管编码规则及技术要求,对雷管逐枚编码打号。今后,一律不得生产没有编码打号的雷管。
对库存的未编码打号的雷管,有条件补号的,可以经补号后销售和使用;没有条件补号的,一律由公安和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监督销毁。严禁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销售和使用未编码打号的雷管。
三、实行民用爆炸器材流向登记、监控管理制度
民用炸药、硝酸铵、氯酸钾和雷管等民爆器材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必须实行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使用登记制度,负责将民爆器材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要把原料消耗、产成品以及销售情况作为基本流向进行登记。民爆器材经营企业要对成品出入库、库存量、配送和损耗等环节实施流向登记。民爆器材使用单位要对民爆器材入库、领料、配送、作业现场消耗、剩余清退或回库保管等环节实施流向登记。
为有利于管理和监督,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将登记资料长期留存备查,并创造条件将登记资料输入计算机系统,由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民爆器材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实施联网监控。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加大监控力度
(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经贸(经发、计经)、供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本地除工业炸药定点生产企业以外的硝酸铵、氯酸钾生产和经营企业的库存数量进行调查摸底,市有关部门要对所辖生产和经营单位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将调查摸底情况及生产厂(点)分布情况,于2月底前,报送市安委办统一汇总后上报省经贸委。同时,做好将生产、经营企业库存的硝酸铵化肥有偿转让给民爆器材生产企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