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零售商通过经销、代销、代购、联营等经营形式与供货商建立交易行为,应与供货商签订书面合同,并可使用商务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
2、零售商与供货商订立的合同应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购进商品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时间、地点、结算方式、结账期、合同解除条件、违约责任、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及各方共同约定的其他条款。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按照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其条款的真实含义。
3、零售商不得利用其在市场中所处的优势地位订立显失公允的格式条款。
(四)零售商向供货商收取费用应坚持公平合理、公开规范、合同管理的原则。
1、零售商在进货交易活动中应事先明示收费的项目、标准、权利和义务,经各方协商一致后,以合同约定。
2、零售商应保持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稳定。收费项目、标准的变动须有可预见性和透明度。遇有特殊情况或因业务经营实际出现合同外收费情形的,应与供货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3、零售商收费应事先向供货商提供收费的明细资料,给付合法凭证,明示入账,并建立和落实台账制度,照章纳税。
4、零售商应本着合作发展的原则,致力于与供货商建立长期稳定、互利互惠的合作关系,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为供货商提供优质服务。
(五)零售商邀请供货商参加促销活动应坚持自愿、合作、公平的原则,不得强行要求供货商参加。促销活动产生的费用,零售商应与供货商合理分担。
1、直接影响供货商商业利润或利益的促销活动应事先征求供货商的意见。
2、零售商与供货商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促销活动的参加办法、经营风险负担、回扣比例、费用分担、售后服务等。
(六)零售商对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取得知识产权、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以及采用国际标准、ISO9001、ISO14001等系列国家标准的新产品,应积极为其进入市场提供便利条件和必要的支持。
二、禁止不当收费行为
禁止零售商利用其优势地位向供货商收取不当费用。下列行为属不当收费:
(一)要求供货商负担与其商品销售无直接关联费用的;
(二)要求供货商负担的费用超过供货商可直接获得的商业利益的;
(三)为完成零售商本身财务指标而要求供货商负担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