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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的意见
(杭政办〔2005〕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流通领域市场经济秩序,引导商业零售企业(以下简称零售商)依法经商,诚信兴商,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规范本市零售商的进货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零售商进货交易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零售商进货交易行为规范
  本意见所称进货交易行为,是指零售商通过经销、代销、代购、联营等形式与供货商之间的经营行为。
  (一)零售商应当取得有效、完备的营业手续,注册资本(金)真实合法,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零售商作为商品销售的终端环节,要加强对供货商、购进商品质量、进货渠道的审核,禁止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经营行为的发生。
  1、零售商对供货商应进行全面、细致的资质调查,注意跟踪了解、掌握供货商的信用情况。必要时应对供货商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过程、生产环境、储运条件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2、零售商应取得供货商提供的进店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对产品的标识、成份、质量、出厂检验证明等进行审核,以保证进店商品符合规定的标准。对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绿色产品标志、知名品牌产品的商品,应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并备案存档。
  3、零售商应加强内部管理,对进货渠道建立可追溯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零售商与供货商之间进行进货交易行为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职业道德。同时,应履行下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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