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运车辆征收管理的通知

  (一)加强个体(个人)挂靠企业车辆的管理
  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客运和货运企业固定资产、费用及收入的检查和核实,对车辆收入未纳入企业财务核算的,按照挂靠企业车辆或个体客运车辆和货运车辆税收管理方式进行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加强企业对外承包租赁车辆的管理
  对不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对外承包租赁营运的车辆,应及时清理,对未缴纳税款的车辆要加强管理,及时办理登记,向承包、承租人追征税款(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加强营运车辆各相关税目征收的管理
  从事空车配货等运输代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从事物流劳务的单位,其各项收入性质不能分别核算营业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从事装卸搬运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服务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五、加强减免税管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从事营运业务的下岗失业人员具备以下条件的,按照减免税程序申请办理减免税:
  1、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
  2、持有2007年1月1日以后工商部门核发或经过年检的个体工商执照;
  3、持交通部门核发的《运营车辆道路运输证》;
  4、符合国家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再就业税收减免的其它相关条件;
  根据《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实现再就业在先,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在后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办理减免税的,地税机关应与劳动部门及时沟通、反馈情况,对其领取的《再就业优惠证》重新认定。
  呼兰区、阿城区、各县(市)局可参照市局对营运车辆管理的规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征收方式。

  附件:1、个体货运车辆单车定期定额等级税额表 (略)
  2、企业货运车辆单车定期定额等级税额表 (略)
  3、公交联运(个体)车辆线路单车月纳税定额表 (略)
  4、公交联运(企业)车辆线路单车月纳税定额表 (略)
  5、长途客运车辆单车月纳税定额表 (略)
  6、个体货运车辆代开票税款清算信息表 (略)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