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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运车辆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做好征税工作的各项准备,对已征收税款的车辆不予退税,未征收税款的车辆,自2007年5月1日起计算征收各项税款。
  4、出租车
  (1)对市内从事出租车运营业务的企业继续实行委托哈尔滨市交通局出租汽车管理处代征代缴税款的征收方式;对个体出租车业户从事运营业务的各项税款实行定额征收方式,自2007年3月1日起由哈尔滨市交通局出租汽车管理处代征代缴。
  5、货运车辆
  (1)企业所属货运车辆的管理
  被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货运企业自有车辆实行查帐征收,其对外承包、租赁和挂靠的车辆,凡是不同时符合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的三个条件的,实行个体单车定额(定额标准附后)征收和代开发票扣缴税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货运企业自有的车辆,实行企业单车定额(定额标准附后)征收和代开发票扣缴税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其对外承包、租赁和挂靠的车辆凡是不同时符合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的三个条件的,实行个体单车定额(定额标准附后)征收和代开发票扣缴税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以上税款由货运企业所在地当管地税机关统一征收。
  (2)个体货运车辆的管理
  个体货运车辆实行单车定额征收(定额标准附后)。市区个体货运车辆自2007年5月1日起委托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哈尔滨征费一处代征代缴。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在5月1日前与所在区的养路费征费所积极取得联系,分清代征车辆台数和车牌号,定期开展信息比对分析,加强委托代征税款的管理监督,确保征收到位。
  二、 规范货运管理、强化以票控税
  各主管地税机关要严格按标准认定货物运输业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先税后票、按月清算的管理方式,加强发票管理。
  (一)发票的开具
  1、 对货运企业自开票纳税人,按开出发票金额的3.3%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查实征收。自开票纳税人转作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按开出发票金额的3.3%预征企业所得税。
  2、货运企业代开票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的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额的7%征收城建税,按营业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同时按开票金额的3.3%预征企业所得税。
  3、个体(个人)货运车辆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的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额的7%征收城建税,按营业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同时按开票金额的3.3%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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