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运车辆征收管理的通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运车辆征收管理的通知
(哈地税发〔2007〕66号)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营运车辆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增加税收收入,解决目前全市营运车辆税收存在的管理不精细、信息不对称、税负不平衡等问题。按照省局提出的“信息比对、分类管理、以票控税、专项清查、部门协作”管理要求,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强化分类管理,实施各税统征
  (一)各税统征
  主管地税机关对营运车辆税收的征收管理实行各税统一征收的原则。营运车辆包括公交客运(联运)、公路客运、出租客运、货物运输。营运车辆按月统一征收或预征的税款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年征收的税款为车船税;按次征收的税款为印花税。
  (二)分类管理
  根据纳税人财务核算状况,可实行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原则如下:
  1、公路(长途)客运
  对财务核算健全,能够正确核算营业收入(包括本市售票收入、外地车站代售票款及其他收入)、营业成本和营业利润的客运企业由主管地税机关实行查帐征收。对个体(挂靠)经营的客运车辆税收依据《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的规定,根据客车的车型、座位数、票价、平均载客率以及运营班次确定单车税额(定额标准附后),由市局委托哈尔滨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统一代征代缴。
  2、公交联运
  各主管地税机关对财务核算健全,能够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营业利润的市内公交联运企业实行查帐征收;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实行单车定额征收。对个体(挂靠)经营的公交联运车辆税收按照《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的规定,根据各线路经营状况、车型、平均载客率等核定应纳税额,实行定额征收(定额标准附后)。
  对目前尚未申报缴纳税款的公交联运企业及个体(挂靠)车辆,自2007年5月1日起全面征收应纳税款,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在5月1日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按期征收。
  3、公交电汽车
  主管地税机关对财务核算健全,能够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营业利润的市内公共汽车公司、公共电车公司自营线路车辆的税收实行查账征收管理;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自营线路车辆,比照公交联运车辆的标准定额征收。对外承包或租赁的线路各营运车辆应纳的税款,由承包或租赁单位的主管地税机关比照公交联运车辆的定额标准征收。各县(市)的公交车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