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交联运车辆税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哈地税发〔2007〕117号)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分局:
自市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营运车辆征收管理的通知》(哈税发〔2007〕66号)以来,各单位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进行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近期,各局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了一些政策管理方面的问题,需要市局给予明确。经市局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省交通哈尔滨征费处代征税款的问题
省交通哈尔滨征费处只代征个人(个体)货物营运车辆税款(不含自营车辆)。
二、关于公交联运车辆定额的问题
根据市区公交联运经营的实际情况,增加一档定额。
公交联运(企业)车辆线路单车月纳税定额表
等次 月份营业额 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附加费 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