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内增加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管理服务工作职能的通知
(哈劳社发[2007]96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黑政发[2006]51号文件)的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管理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劳动力组织就业力度,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现就在全市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内增加职能和人员的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全市各区、县(市)都要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内增加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服务工作职能,在行政村设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联络员。劳动保障事务所配备2至3名专职工作人员,行政村的联络员由村干部兼任,业务受农民工就业服务管理处协调指导,并承担目标任务,不得兼任其他事务。
二、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服务的工作职责是:
(一)宣传劳动保障和有关农民工就业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各项政策,增强外出就业农民工的劳动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二)负责对辖区内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调查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资源信息库;
(三)负责外出就业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其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
(四)负责就业信息的收集工作,指导外出就业农民工合理、有序转移;
(五)发展劳务型服务公司,逐步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有组织就业;
(六)为外出就业的农民工提供相关服务;
三、新增设的乡镇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服务的工作人员,在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中招收。享受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各项待遇。
四、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增加乡镇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服务职能的工作当成一件任务,积极主动协调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能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制度到位的要求,务于今年7月底之前完成相关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市就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