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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通知
(哈劳社发[2007]116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经验交流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充分认识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以下简称“创建”)活动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民生为本理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积极作用,将其作为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重要措施,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成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将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要将“创建”活动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总体规划,落实工作任务和措施,推动“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建立长效机制。

  二、明确目标,精心组织

  2006年7月,市就业管理局下发了《哈尔滨市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工作方案》(哈就发[2006]20号),对开展“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创建标准、评估办法等,作出了详细安排。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明确“创建”目标,夯实“创建”基础,确保在“十一五”期末将30%的社区建成充分就业社区。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指导,指派专人深入到街道(乡镇)、社区,具体组织“创建”活动的开展,一起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保证“创建”活动健康发展,真正收到实效。

  三、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和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的特点,有组织、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发就业岗位。要定期到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进行走访,及时了解和掌握用工信息,提供给下岗失业人员。要紧紧围绕便民服务这一主题,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兴办经济实体,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要通过建立劳务型服务企业和各类劳务派遣组织,拓展就业领域,拓宽就业渠道,组织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劳务活动。要积极配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就业困难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组织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做好实现就业再就业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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