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比例调整确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劳社发[2007]111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全市建筑领域各类用人单位:
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鼓励建筑领域各类用人单位诚信经营、惩戒违法欠薪,规范我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根据《
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浮动管理,现将《哈尔滨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比例调整确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哈尔滨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比例调整确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鼓励诚信经营、惩戒违法欠薪行为,根据《
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哈尔滨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收缴比例视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工程造价的1%、2%、3%、4%、5%确定。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比例按工程造价的1%调整确定。
(一)开发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在有施工项目的情况下,连续二年未发生欠薪行为的;
(二)签订施工合同的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在有施工项目的情况下,连续二年未发生欠薪行为的。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比例按工程造价的2%调整确定。
(一)开发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在有施工项目的情况下,上一年度未发生欠薪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