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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


  (二)对举报查实的违规行为,不涉及基本医疗基金金额的,酌情奖励举报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元。

  (三)对举报及时,案情重大,帮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医疗保险基金100,000元以上的举报人,除物质奖励外,另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条 同一举报事项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违规行为有重要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对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件的,视一位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违规事项,在查实后能够确定举报人身份的,也可给予奖励。

  第十条 举报受理与处理部门对举报人身份及相关信息负保密责任,对造成泄密的工作人员将追究其个人责任,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须提供财务、业务的账表、数据库资料及数据字典等相关资料;阻挠检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抗拒或拒绝检查,拒不提供各项所需资料及拒绝执行处理、处罚决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暂停其定点资格,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举报的,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所发生的举报奖励支出,在市财政返还的行政罚没资金中列支,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举报受理部门。举报来信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25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审处,邮政编码150010;举报电话:0451-84871666。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举报受理部门。举报来信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23号,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疗监督科2420室,邮政编码150010;举报电话:0451-84871952。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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