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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

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预防和控制侵害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规范就医行为和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的维护意识,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我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对本市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及侵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个人冒用、伪造、变造、出借医疗保险凭证,虚报、冒领大额救助金等获取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

  (二)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对冒用、伪造、变造、出借医疗保险凭证,虚报、冒领大额救助金等获取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不制止或隐瞒不报的行为。

  (三)定点医疗机构以做假记帐单、假病历、假处方、假检查单及其它虚假医疗文书等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四)定点医疗机构将虚假住院、挂名住院、分解住院、挂床住院、叠床住院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的行为。

  (五)定点医疗机构将不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药品、物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以及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费用纳入或串换成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的行为。

  (六)定点医疗机构超出患者病情需要进行检查、治疗、用药或利用工作之便以参保人员名义开药的行为。

  (七)定点医疗机构将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的行为。

  (八)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不合格的专用处方、单据和账表的行为。

  (九)定点医疗机构将使用普通病房(床)住院的参保人员,安排在重症监护病房、单人无菌间和单人无菌隔离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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