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各类体育学校、体育场馆等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市政府和本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乡镇企业局安全生产责任:
(一)指导全市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
(二)督促、指导全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按照有关法规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申报进行审核。
(三)参与乡镇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旅游局安全生产责任:
(一)负责旅游景区和市管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旅游景区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制定旅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检查,保障旅游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三)按规定组织对特殊旅游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定和落实旅游安全保护方案和急救措施。
(四)参与重大旅游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安全生产责任:
(一)按市政府规定负责房屋拆除拆迁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危旧房监控、治理、改造计划档案,并组织实施危房改造工作。
(二)负责督促房屋所有权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督促房屋所有权人按鉴定意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修缮或者加固。
(三)监督管理市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广播电视局安全生产责任:
(一)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的公益宣传教育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广播电视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对重大安全问题进行舆论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畜牧水产局安全生产责任:
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防止动物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的发生。
第三十七条 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生产责任:
(一)加强对经营农药、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品供销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其依法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许可证。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监督管理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八条 长沙晚报社安全生产责任:
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的公益宣传教育活动,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进行舆论监督。
第三十九条 市总工会安全生产责任:
(一)参加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对建设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
(二)监督和协助有关部门宣传、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组织劳动者开展安全生产群众活动,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指导企业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议案或建议,并督促整改;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工作。
(四)对违反劳动纪律、法规规定,不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应依法要求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提请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