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先安排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发展计划。
(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十六条 市建设委员会安全生产责任:
(一)负责建筑工程施工(本规定第34条规定的除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规定。
(二)把安全生产指标纳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竣工验收、承包发包、工程预算结算内容。
(三)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组织、参与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前述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七条 市公安局安全生产责任: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和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民爆器材、剧毒物品和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安全许可证发放,负责需用氯酸盐配制烟火文艺、体育、狩猎、外贸出口等特殊制品企业的批准。
(三)负责设置、管理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以及机动车安全检验和机动车辆驾驶员考核发证,按职责权限对机动车改装、改型、修理厂家实施监督,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依法处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
(四)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督促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贯彻执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监督管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督促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烟花爆竹的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或依法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有关证照。
(六)负责道路交通、民用爆破物品、火灾事故的预防、抢救工作以及统计上报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维护重特大事故的现场秩序。
(七)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八)依法对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生产安全事故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逃匿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安全生产责任:
(一)负责编制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必需经费的财政预算,保证安全生产经费及时落实到位。
(二)会同劳动部门确定用于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奖励的经费。
第十九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责任:
(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防范、统计和调查工作,会同财政部门确定用于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奖励的经费,负责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工伤赔付及其劳动争议的仲裁工作。
(二)做好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