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听证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成本、经营管理情况和相关资料;
(二)要求申请人回答有关问题和质询;
(三)对制定价格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定价方案提出意见;
(四)收集并反映社会各方面对定调价申请的意见;
(五)查阅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
(六)价格听证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听证会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议纪律,维护会场秩序;
(二)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三)如实、公正反映群众和社会各方的意见;
(四)价格听证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价格听证会设置旁听席和记者采访席。旁听人员原则上不超过10人,采访记者人数根据听证内容和场地确定。参加旁听、采访的人员,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持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件参加听证会。
旁听人员享有听和提交书面意见的权利,采访记者享有旁听和新闻报道的权利。旁听和采访人员应当履行与听证会代表同等的义务。
第八条 听证会必须严格听证纪律,确保听证会有序进行。听证纪律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会上向到会者公布。听证纪律主要包括:
(一)听证会代表按时进入和离开听证会场;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和提问,有关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发言顺序必须服从听证主持人的安排;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四)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 活动;
(五)听证会召开前后的有关新闻采访等其他纪律。
第九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于听证会召开10日前,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项目和听证组织机关;
(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会代表组成情况;
(四)听证会主要内容;
(五)其他公告事项。
第十条 在听证会举行之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程序性审核并作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