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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3修订)[失效]

  第六条 听证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成本、经营管理情况和相关资料;
  (二)要求申请人回答有关问题和质询;
  (三)对制定价格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定价方案提出意见;
  (四)收集并反映社会各方面对定调价申请的意见;
  (五)查阅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
  (六)价格听证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听证会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议纪律,维护会场秩序;
  (二)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三)如实、公正反映群众和社会各方的意见;
  (四)价格听证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价格听证会设置旁听席和记者采访席。旁听人员原则上不超过10人,采访记者人数根据听证内容和场地确定。参加旁听、采访的人员,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持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件参加听证会。
  旁听人员享有听和提交书面意见的权利,采访记者享有旁听和新闻报道的权利。旁听和采访人员应当履行与听证会代表同等的义务。
  第八条 听证会必须严格听证纪律,确保听证会有序进行。听证纪律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会上向到会者公布。听证纪律主要包括:
  (一)听证会代表按时进入和离开听证会场;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和提问,有关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发言顺序必须服从听证主持人的安排;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四)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 活动;
  (五)听证会召开前后的有关新闻采访等其他纪律。
  第九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于听证会召开10日前,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项目和听证组织机关;
  (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会代表组成情况;
  (四)听证会主要内容;
  (五)其他公告事项。
  第十条 在听证会举行之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程序性审核并作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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