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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3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1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皖价法[2003]165号)


各市、县物价局:
  为规范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程序和行为,促进价格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安徽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六月十九日

安徽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提高价格决策质量,增加价格决策的透明度,规范价格决策听证程序和行为,促进价格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列入省物价局公布的《安徽省价格听证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实行价格决策听证。价格决策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
  由省物价局主持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有:省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重要医疗服务价格、省管公路交通客运价格、普通中小学学杂费。
  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有:垃圾处理费、城市供水价格、管道燃气价格、有线电视价格、城市公共交通价格。
  制定和调整《安徽省价格听证目录》以外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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