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需要向农民筹资的项目、数额等事项,由村民委员会在每年第一季度提出并作出预算,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因自然灾害造成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设施受到损坏,影响农民生产生活的,村民委员会可临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一事一议。
村民会议应当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人员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要有记录,到会村民要签名盖章。不符合本款规定的,不得向农民筹资。
筹资决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筹资的决定报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和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将批准后的筹资决定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经批准的筹资项目、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在各村的村务公开栏予以公布。
村民委员会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按照经批准的筹资项目及标准向农民收取资金,并向出资者开具筹资凭据,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对不开具筹资凭据和填写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农民有权拒缴。
第十条 对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由户主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可给予相应的减免。五保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不承担筹资任务。
第十一条 持有国家核发的残疾人证的五类残疾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可减免筹资任务。
第十二条 村级范围内筹集的资金,归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使用。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村民出资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村民委员会必须在每年第一季度末之前,将上年村民出资使用情况经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后,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农民出资,开展达标升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