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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增强循环经济试验区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六)加大对创业风险投资的扶持力度。鼓励国内外有实力的风险投资基金、风险投资机构在试验区创办风险投资基金和股份公司。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可按出资人的约定分期到位,首期出资控制在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允许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按不高于总收益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七)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要占销售额比重达到5%以上;科技型企业达到3%以上;将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认定、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和政府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八)支持柴达木循环经济研究院在循环经济试验区总体战略方向上开展研究,对循环经济试验区的发展提供高层次、高水平决策咨询,研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专项资金安排300万元用于支持重大科技项目研究。
  (九)加大对海西柴达木科技创新园建设的支持力度,将其纳入省基本建设计划予以支持。
  (十)鼓励试验区行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组建产学研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省科技计划对经认定的联盟提出的科技项目和产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优先予以支持,并积极争取国家科技项目支持。
  (十一)鼓励试验区企业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为省级的,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0万元;认定为国家级的,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100万元。对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实行加速折旧。
  (十二)鼓励企业与省内外科研院校、两院院士共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企业工作站。对于进入工作站的院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企业分别给予不少于100万元和50万元的科技项目启动经费,经核定后,专项资金给予1∶0.5比例的资金匹配支持。
  (十三)鼓励省内外科研院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与区内骨干企业共同组建大型科学仪器及设备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检测中心、科技文献、信息资源公共服务平台、矿产资源信息库和科学数据库等科技基础条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扩充服务功能,对新购入5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购置金额50%的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按照仪器设备的技术先进性和在本地区不重复购置的原则择优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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