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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审计意见全文;

  (六)近两年从金融机构借入人民币情况的专项说明,包括累计借款金额、期限、笔数、利率、交易对手方、资金用途等;

  (七)同业拆借管理内控制度;

  (八)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包括部门基本职责描述和分工、前中后台的相互制约关系、相关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及主要从业经历;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申请调整同业拆借限额时,除比照本规则第四条至第九条提交材料外,还须提交最近一次验资报告。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审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的期限,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已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决定退出同业拆借市场时,应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定退出同业拆借市场的专项报告,其中需说明退出同业拆借市场的原因;

  (二)同业拆借债权债务清理处置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已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因分立、合并、解散或被依法撤销等原因,不再具备《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应主动决定退出同业拆借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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