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审计意见全文;
(六)近两年从金融机构借入人民币情况的专项说明,包括累计借款金额、期限、笔数、利率、交易对手方、资金用途等;
(七)同业拆借管理内控制度;
(八)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包括部门基本职责描述和分工、前中后台的相互制约关系、相关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及主要从业经历;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申请调整同业拆借限额时,除比照本规则第四条至第九条提交材料外,还须提交最近一次验资报告。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审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的期限,适用《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
二十八条和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已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决定退出同业拆借市场时,应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定退出同业拆借市场的专项报告,其中需说明退出同业拆借市场的原因;
(二)同业拆借债权债务清理处置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已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因分立、合并、解散或被依法撤销等原因,不再具备《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应主动决定退出同业拆借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