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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


  (十)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审计意见全文;

  (六)近两年从事不良资产处置业务情况的专项说明;

  (七)同业拆借管理内控制度;

  (八)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包括部门基本职责描述和分工、前中后台的相互制约关系、相关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及主要从业经历;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审计意见全文;

  (六)近两年金融租赁业务开展情况的专项说明;

  (七)申请人与其他金融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专项说明,包括关联机构名称、基本情况、关联关系状况等;

  (八)同业拆借管理内控制度;

  (九)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包括部门基本职责描述和分工、前中后台的相互制约关系、相关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及主要从业经历;

  (十)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汽车金融公司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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