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7]第5号)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审批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法人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行政许可。
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当具备《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
七条和第
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批准。
第四条 保险公司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审计意见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