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银行应专夹保管开户许可证票样,留存开户许可证副本,并告知存款人妥善保管开户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开户许可证。开户许可证遗失的,存款人应填写“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出具的证明文件。开户银行对“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后,将“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办理补(换)发开户许可证手续。
开户许可证破损的,存款人应填写“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并缴回原开户许可证。开户银行对“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原开户许可证进行认真审查后,将“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原开户许可证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办理补(换)发开户许可证手续。
第五十九条 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财务专用章或公章等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财务专用章或公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财务专用章或公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签卡片、开户许可证、开户登记卡、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如无法取得司法部门证明的,应由该单位存款人出具经公证处公证的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承诺原预留财务专用章确已遗失,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六十条 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个人签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无法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该单位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六十一条 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存款人在收到开户银行转交的初始密码后,需要修改查询密码的,可到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办理查询密码变更手续。
存款人遗忘查询密码的,存款人应提出书面申请,持其开户时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申请重置查询密码。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身份证件,是指符合
《办法》第
二十二条和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六十四条 以前已发的有关账户管理文件与本实施细则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参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银行机构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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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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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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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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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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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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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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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执照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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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管辖行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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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交换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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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别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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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区代码
| 2900
| 分支机构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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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验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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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银行申请参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保证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申请银行盖章(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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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银行主管行盖章:
年 月 日
| 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支付结算处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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