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受托人为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的,开户证明文件以及预留银行签章按照企业法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自然人除可凭
《办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外,还可凭下列证明文件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可出具户口簿或护照。但出具户口薄仅限于居住在境内的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
(二)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以及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可出具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或军事院校学员证。
(三)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
(四)出国留学生,有居民身份证的,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应出具中国驻外国大使馆签发的护照。
(五)外国边民在我国边境地区的银行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可出具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六)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出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一条 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 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二)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并且在账户管理协议书上明确简称的约定,但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姓名。
(四)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主管单位名称加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名称组成。
(五)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因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使用其隶属单位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 存款人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时,应预留出资人签章。有多个出资人的,应全部预留签章,如不全部预留签章,应出具经出资人签章的书面授权书,出资人为个人的,还应出具出资人身份证件原件。
第二十四条 存款人因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后,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可持原投资者提供的承办验资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款退出通知书》办理销户退款手续;需要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前退还资金,但无法出具相关证明的,应于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销户退款手续,该临时存款账户的验资资金应退还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办法》第
二十七条所称“填制开户申请书”是指,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存款人有组织机构代码、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应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应填写“关联企业登记表”。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加其个人签章。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 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 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在核准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应为存款人打印初始密码,由开户银行转交存款人。
存款人可到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提交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使用密码查询其已经开立的所有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与存款人应按照
《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银行和存款人签订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内容可在开户申请书中列明,也可由银行与存款人另行约定。
第二十九条 存款人符合
《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开户条件的,银行应为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第三十条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和展期期限合计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填写“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并出具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展期的证明文件。开户银行应对存款人的“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