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盖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时一律使用红色印泥。
第十条 银行机构发现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其主管分行,并按刻制手续申请重新刻制。
第十一条 银行机构发生三省一市汇票或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丢失、被盗的,应立即上报至其主管分行,并同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主管分行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报告。
第十二条 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印模是代理付款行兑付三省一市汇票时用于鉴别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真伪的依据,各银行机构应视同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领用、保管、使用。
第十三条 银行机构应严格印、证管理,做到手续严密,责任明确,保证安全。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签发三省一市汇票,必须由其本人办理。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个人持转账三省一市汇票,需要委托他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三省一市汇票上表明代理关系。
第十五条 三省一市汇票小写金额一律采用计算机打印或手工填写方式记载,不再延用压数机压印的方式。
第十六条 三省一市汇票可采用计算机打印或手工填写方式签发,但同一张三省一市汇票上不得出现二种签发方式。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应加强对上海市三省一市汇票业务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上海市开办三省一市汇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展三省一市汇票业务情况的考核。
第十八条 银行机构违反《华东三省一市三省一市汇票结算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可以采取约见谈话、通报等方式,督促银行机构限期进行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收回该行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和未用完的空白三省一市汇票凭证。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负责协调处理上海市银行机构发生的三省一市汇票业务纠纷。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