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用代理清算方式的银行申请签发三省一市汇票的,无需满足本款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但应与代理清算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签订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申请签发三省一市汇票的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报送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写明本行基本情况、支付系统行号及系统接入方式、管理和经办人员配备情况、业务经营状况和内部管理状况等内容;
(二)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三省一市汇票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四)委托他行代理清算的,被代理行还应当报送代理协议;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银行的内部管理、人员等情况进行必要的核实和测试。对符合签发条件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按程序为其订购凭证。符合签发条件的银行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刻制印章。
已获准签发三省一市汇票的银行,其所属银行机构申请签发三省一市汇票的,无需再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提出书面申请,但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刻制印章。
第七条 三省一市汇票上出票人的签章为华东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以下简称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的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印模卡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负责统一制作。
第八条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等五家银行所属银行机构需要刻制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的,由其主管分行按照规定的格式自行到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厂家进行刻制,无需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提出申请。
其他银行机构需要刻制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的,应由其分行(或总行,以下简称主管分行)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提出书面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统一组织订货和刻制。
第九条 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只能在签发三省一市汇票时使用,签发其他票据和结算凭证不得使用该印章。